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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