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О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竹監駕裁第54-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理由略以:異議人以駕駛營業自小客車為業,於九十年八月五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途經板橋市○○○路○段交叉路口時,不知為何原因為台北縣警察局板橋交通分隊值勤員警攔下,本以為是路邊臨檢,卻被開立闖紅燈罰單,並摧促異議人速離現場,為此深感不服乃提本件異議云云。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本件異議人確實在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岔路口闖紅燈,業据証人即值勤之員警乙○○到庭証實,有訊問筆錄附卷為憑,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異議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裁定,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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