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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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