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