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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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家聲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更㈠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禁治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又同法第六百二十條第一項:「撤銷禁治產之聲請,專屬禁治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中風後,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九年度禁字第八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但隨後經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治療,雖因腦溢血而中風但精神狀況正常,既聲請人精神正常,因而檢送: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訊問筆錄及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劉紹輝 醫師製作之門診病歷摘要(記載聲請人言語上口齒不清、流口水,思想:無妄想,知覺:無幻覺,認知功能:記憶力、計算力、判斷力、定向力正常範圍,結論精神狀態目前未達精神耗弱程度,正常範圍)等資料,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戶籍資料一份及訃聞一件可按,則聲請人既已死亡,本件聲請目的既已欠缺,顯無保護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