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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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易言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受刑人業經釋放出獄,已無予以假釋之必要,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始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已失效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