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郭豐民
郭家泰 郭家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被告 郭泰田
汎德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被告 謝玉梅
黃美欣 潘思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郭豐民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㈡確認原告郭家泰、郭家展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㈢被告郭泰田與被告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68地號應有部分20/1920,於108年3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郭泰田所有。㈣郭泰田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68地號應有部分20/1920,應以出賣汎德公司之同一條件與郭豐民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豐民。㈤郭泰田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68地號應有部分20/1920,應以出賣汎德公司之同一條件與郭家泰、郭家展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家泰、郭家展。㈥被告謝玉梅與被告黃美欣、潘思任就系爭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0,於109年5月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謝玉梅所有。㈦謝玉梅就系爭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0,應以出賣黃美欣、潘思任同一條件與郭豐民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豐民。然查,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向郭泰田、謝玉梅主張優先承買權,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659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系爭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郭泰田、謝玉梅原就系│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號│││爭土地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1│31│689.7│20/1920│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方公尺×689.7×20/1920=││││││301,205元│├─┼──────┼────────┼──────────┼────────────────┤│2│44│280.81│1/60、10/400│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方公尺×280.81×(1/60+10/400)││││││=490,247元│├─┼──────┼────────┼──────────┼────────────────┤│3│56│443.36│20/1920│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方公尺×443.36×20/1920=193,508││││││元│├─┼──────┼────────┼──────────┼────────────────┤│4│68│1598.96│20/1920│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方公尺×1598.96×20/1920=││││││697,879元│├─┴──────┴────────┴──────────┴────────────────┤│上列編號1至4土地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82,659元││【計算式:301,205元+490,247元+193,508元+697,879元=1,682,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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