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胡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宗裕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青蓉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