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月25日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442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71號)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