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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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鄧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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