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乙○○
八號五
法定代理人 蘇文泰
八號五
法定代理人 蔡素姬
八號五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一之四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陸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
營簡字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
之八。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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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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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2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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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用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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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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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6870 │十分之八為54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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