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乙○○
            八號五
法定代理人  蘇文泰
            八號五
法定代理人  蔡素姬
            八號五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一之四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陸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
營簡字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
之八。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裁  判  費      │2870    │          │
├─────────────┼─────────────┼──────────┤
│複丈費用      │4000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
├─────────────┼─────────────┼──────────┤
│共         計  │6870    │十分之八為5496元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