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杜思思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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