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九行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㈡已記載就被告楊景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本文規定,合併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行「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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