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74號聲請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98年7月20日│930,000元│AD0000000│││有限公司 李玉生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