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23號聲請人 李文傑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元,連同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均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7年度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自得聲請鈞院定之。又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679地號,面積115.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之土地及其上第215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業經鈞院強制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732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為就此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爰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收據、執據、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各1份為證(均為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1號、96年度執字第732號卷宗查核無誤,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條第3款之規定,認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應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1%計算。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之上開不動產經本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所拍定之價額分別為土地部分新臺幣(下同)441,000元、建物部分則為672,000元,合計1,113,000元,則聲請人此部分之報酬金額以1%計算結果,為11,130元。又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已墊付費用105元及須進行代管遺產之行為預估費用合計3,530元(明細如附表所示),經核亦屬可採,再併同本件聲請之裁判費用1,000元,總計聲請人得請求之費用為15,765元,依法均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附表(均為新臺幣):
一、已墊付之費用:
1.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民事陳報狀郵資30元(有收據)。
2.上網查詢被繼承人車籍資料規費10元(無收據)。
3.聲請民事執行處暫緩分配陳報狀郵資25元(有收據)。
4.查詢被繼承人建物謄本規費40元(有收據)。
二、預估須進行之費用:
1.向本院聲請閱卷之費用200元(97年度財管字第41號、96年度執字第732號)。
2.聲請公示催告規費1,000元、匯票手續費30元、郵資25元。
3.公示催告登報費1,000元。
4.陳報公示催告登報資料狀郵資30元。
5.陳報財產清冊狀郵資35元。
6.查詢繼承人戶籍謄本規費500元。
7.申報遺產稅郵資100元。
8.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聲請狀郵資50元。
9.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郵資30元。
10.赴法院領取分配款車資500元。
11.陳報遺產管理程序終結狀郵資3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