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被告臺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莊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3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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