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 徐龍生
有鈞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明祥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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