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三0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