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嘉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九千九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