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二樓之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