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借據影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 官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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