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本院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在案,有判決正本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