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葉啟賢 被告 王子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易字第244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就被告恐嚇部分之起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