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羅邵柔 被告 白若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損失新臺幣10萬元」。基此,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4,510元(新臺幣1,014,510元〈美金3萬元、匯率33.817〉+100,000=1,114,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