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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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ㄧ、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參照)。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合先敘明。
㈡附表編號3部分,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21日犯竊盜罪,經
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7月6日確定。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61號、97年度訴字第1007號、97年度簡字第40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8月、
6月、6月在案,依序於97年6月19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19日確定(上開五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判決書即明,則本院97年度易字第561號、97年度簡字第4083號判決確定時間(97年6月19日),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
101年2月23日)前,而為首先判決確定之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罪,其犯罪時間既在97年6月19日前之97年5月21日,復無不得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宣告之刑合併定刑之情形,即應與該首先判決確定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刑,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㈢又本院係就檢察官請求定刑即如附表所示三罪審查,認其中
編號3所示之罪與編號1、2二罪定刑,有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所揭:「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基準,而予駁回,非有依法應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餘罪,自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52號、103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意旨所揭不告不理原則無違,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附表│├─┬───┬──┬───┬────┬─────┬───┬──┬───┤│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號││刑│期│││期│判決│期│├─┼───┼──┼───┼────┼─────┼───┼──┼───┤│1│施用第│有期│100年│100年度│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徒刑│11月20│毒偵字第│度簡字第│2月6││2月23│││品│5月│日│7967號│296號│日││日│├─┼───┼──┼───┼────┼─────┼───┼──┼───┤│2│竊盜│有期│100年│100年度│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徒刑│8月24│偵字第│度易字第│4月17││5月17││││8月│日│27733號│624號│日││日│├─┼───┼──┼───┼────┼─────┼───┼──┼───┤│3│竊盜│有期│97年5│104年度│本院104年│104年│同前│104年││││徒刑│月21日│偵字第│度審易字第│6月5││7月6││││7月││6483號│1415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