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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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3號聲請人即具保人蔤 芝菓芭奈 被告 謝勝岳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20
5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蔤芝菓芭奈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謝勝岳因100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9年9月9日經聲請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該案業經緩刑確定,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謝勝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即具保人蔤芝菓芭奈提出保證金1萬元為被告具保,而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27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5號案件全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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