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蕭景霞 被告 邱愉芳 上列被告邱愉芳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