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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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富蜜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富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6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如附件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富蜜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事證明確,惟因所犯情節尚屬輕微、無前科素行良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偵字第26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押如附件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品乙情,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憑,且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供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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