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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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自勝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74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自勝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朱自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經假釋出監後,嗣假釋經撤銷,已於100年8月22日起入監服刑殘刑1年1月21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己字第2263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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