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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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自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7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女友訂於100年8月6日完婚,現因案羈押,且聲請人罹患HIV幸得妻子首肯終老,且正懷有身孕,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另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而經假釋出監後,嗣因假釋撤銷,已於100年8月22日起入監執行殘刑,並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本案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己字第2263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現已非屬羈押中,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