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告 潘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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