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363、1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第2行於「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補充「又其另犯竊盜罪,分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1378號、95年度簡字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3罪經法院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㈡犯罪事實欄第3行「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部分,更正為「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㈢犯罪事實欄第11行「撥電話予乙○○、甲○○,並向二人佯稱為其鄰居,必須借款應急;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必須前往銀行匯款」部分,更正為「撥電話予乙○○,對 葉某 佯稱為其鄰居,必須借款應急;撥電話予甲○○,向 王某 佯稱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已涉嫌詐欺,必須前往銀行匯款始能消除人頭帳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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