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公訴人於本院98年9月30日於準備程序時,就被告NGUYENTHITHUY當庭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公訴人於98年9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人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追加意旨另以:⑴被告 劉炆淵 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 麗亞 於98年2月中旬自合法雇主處逃逸後,由劉炆淵負責搭載至劉炆淵所安排位於台灣地區不詳地點之處所住宿,劉炆淵並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於途中將麗亞之雙眼矇住,而劉炆淵提供住宿之上開地點之門窗均上鎖,不能自由出入,劉炆淵並安排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NGUYENTHITHUY在該處負責看管。翌日始仲介麗亞至雇主 楊坤岳 處工作。劉炆淵又基於私行拘禁麗亞之接續犯意,於麗亞於98年3月底某日休假一日時,由劉炆淵駕車至雇主處搭載麗亞至上開同一地點住宿並拘禁,該地點亦仍上鎖,並由NGUYENTHITHUY負責看管。⑵劉炆淵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於仲介附表編號2之 武氏蕊 工作前之97年12月至98年4月間,將武氏蕊安排於台灣地區不詳地點住宿,並將該住宿地點之門窗上鎖,而私行拘禁之,並由有犯意聯絡之NGUYENTHITHUY負責看管。⑶劉炆淵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於98年3月2日自台北縣新莊市某處搭載附表編號3之 高氏玉 至其所安排位於台灣地區不詳地點之處所住宿,途中矇住高氏玉之雙眼,住宿地點則將大門鎖住,不准自由進出,並由有犯意聯絡之NGUYENTHITHUY負責看管。因而認被告NGUYENTHITHUY另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
二、按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部分之追加起訴,係公訴人於98年9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所為之言詞追加,並非於審判期日為之,此外,公訴人並無於審判期日就被告NGUYEN
THITHUY上開犯行為追加,是於法即有未合。綜此,本部分之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遭拘禁外勞姓名│拘禁地點│遭拘禁時間│││(護照或居留證號)│││├──┼─────────┼────┼─────┤│1│TIARAALIYAH(印│台灣地區│98年2月中│││尼籍,綽號麗亞)│不詳地點│旬某日、同│││AD00000000││年3月底某│││代號:A11││日,共計2│││││日││││││├──┼─────────┼────┼─────┤│2│VUTHILUY(越南│同編號1│97年12月至│││籍,中譯武氏蕊,││98年4月,│││綽號 小麗 )││約計4月。│││RD00000000│││││代號:A21│││├──┼─────────┼────┼─────┤│3│CAOTHINGOC│同編號1│98年3月2│││(越南籍,中譯高││日至98年3│││氏玉,綽號 阿玉 )││月18日,計│││LD00000000││17日│││代號:A1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