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90號聲請人高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與附表之支票號碼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D0000000」或「AD00000000」?)。
二、若支票號碼為AD0000000,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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