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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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41號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榮兆 抗告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富源 抗告人 曾坤炳
蔡英美 莊榮兆蔡富源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5月31日100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由當事人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未簽名或蓋章,應由抗告人予以補正。再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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