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劍中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伍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捌佰貳拾元。
  (2)就被告答辯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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