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3號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訴訟代理人 湯筱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2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