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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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大新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兩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岱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