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債務人 陳文英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文英自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受理。嗣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公告周知,並於113年2月19日以112司執消債更莊字第239號函命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函文於113年20月22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債務人並未提出更生方案,且於113年2月27日具狀聲請撤回更生程序,經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撤回,司法事務官即於113年3月11日發函通知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因未得全體債權人同意不得撤回更生之聲請,必須依法續行更生程序,並命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告知如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即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語,該函文於113年3月14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亦未對轉為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及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卷宗核閱屬實。
是依上情,本件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未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消債法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公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