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25號聲請人 巫雯萍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有無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請再次確認)。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請再次確認)。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現住處房屋何人所有?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與何人同住?使用權源?如係租屋,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租金分擔。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戶籍地外與通訊處不一致原因?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