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告 林國慶
李建宏 李建鋒
鄭莉萍
張開明 施麗敏 蔡秉達 田翠華 張美惠 陳阿巧 林孟瑜 許靜宜 林佳誼 林麗雯 紀沛宏 林旻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各應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各項金額之「幣別」均為新臺幣)原告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共計A欄: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B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1/3(元以下四捨五入)林國慶140,000元34,798元29,753元204,551元2,210元737元李建宏74,667元25,000元21,654元121,321元1,330元443元李建鋒210,000元39,862元34,944元284,806元3,090元1,030元鄭莉萍66,440元56,739元14,751元137,930元1,440元480元張開明50,747元31,124元14,771元96,642元1,000元333元施麗敏65,240元88,594元15,280元169,114元1,770元590元蔡秉達63,295元56,646元15,408元135,349元1,440元480元田翠華49,840元54,760元15,280元119,880元1,220元407元張美惠52,920元42,310元14,751元109,981元1,110元370元陳阿巧50,720元34,411元14,118元99,249元1,000元333元林孟瑜88,800元78,625元21,544元188,969元1,990元663元許靜宜64,640元113,471元15,280元193,391元2,100元700元林佳誼43,740元53,141元14,752元111,633元1,220元407元林麗雯46,380元29,323元14,124元89,827元1,000元333元紀沛宏43,550元13,696元57,246元1,000元333元林旻颉52,800元16,362元69,162元1,000元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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