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9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羅清水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七行至第十四行補充、更正為:「並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上『委託人簽章』、『客戶簽章』欄內,接續偽簽『羅清水』之署名各一枚,而偽造表示由羅清水委託其代辦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私文書後,再指示不知情之成年員工,在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服務申請書上接續偽簽「羅清水」之署名共三枚,而偽造用以表示羅清水同意將上開門號服務業者由中華電信轉換為遠傳電信之私文書後,進而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將上揭偽造文件持向遠傳電信提出申辦號碼可攜式服務而行使之」;及證據部分補充:「又依卷附遠傳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優惠專案申請同意書所載內容觀之,被告以羅清水名義向遠傳電信申辦者係『高用量3G哈啦990特價手機方案』,與羅清水原同意申請之『雙網765*24月』專案並不相同,是被告辯稱:有取得羅清水同意辦理行動電話可攜式服務云云,顯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委無可採。」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申辦門號獲取
SIM卡轉售牟利,損害電信公司及羅清水之權益,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羅清水」署名共五枚,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偽造之文件│偽造或盜蓋之署押及數量│備註││號│名稱│││├─┼──────┼────────┬────────┼───────┤│一│中華電信股份│委託人簽章欄│偽造之「羅清水」│影本見臺灣板橋│││有限公司行動││署名1枚│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業務租用├────────┼────────┤九十六年度他字│││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偽造之「羅清水」│第七三○四號偵│││││署名1枚│查卷第五十二頁│├─┼──────┼────────┼────────┼───────┤│二│遠傳電信行動│申請客戶簽章欄│偽造之「羅清水」│影本見上開偵查│││電話號碼可攜││署名1枚│卷第五十一頁│││服務申請書││││├─┼──────┼────────┼────────┼───────┤│三│遠傳電信服務│申請者簽名欄│偽造之「羅清水」│影本見上開偵查│││申請書││署名2枚│卷第五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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