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鎮區○○段○○○○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連帶保證人 陳柏安許美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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