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吳宇森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何冠儀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04年1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案號:103年2月21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一造辯論終結。惟查原告前經本院裁定補徵裁判費,於言詞辯論期日仍未繳納,自不能為實體辯論,此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宗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