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鉉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二」部分,其中第十五、十六行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應更正記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此類係前揭說明所指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