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分割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8號抗告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莊增達
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428號撤銷分割協議事件,抗告人就本院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裁定正本,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自105年2月23日起算,加計再途期間4日,抗告人之10日抗告期間已於
105年3月7日(星期一)屆滿,是抗告人遲至105年3月
9日具狀抗告(按:抗告人係以同一份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狀,一併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本院收受上開狀紙之日期則為105年3月9日,有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