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再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黃鐸
再審被告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確定終局判決起再審
之訴,而該事件業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
拾肆萬陸仟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
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肆佰柒拾肆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零貳拾伍
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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