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昭輝 債務人ALLSUMMITLTD.債務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 莊乾德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徐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貳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美金)│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38,582.22│110年1月28日起│1.75%│自110年1月29日起,其│││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400,000元│110年1月12日起│1.67%│自109年6月20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