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5號原告 莊聰敏 被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張毓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勞動事件調解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但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同一請求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3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顯不適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玉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