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2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趙敏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6年度執嵋字第2906號之3),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趙敏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確定,其中就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部分,係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在案。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未將被告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用以折抵罰金之指揮執行不當,請求予以撤銷,准予羈押之日數折抵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查,聲明異議人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確定,其中就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部分,係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5萬元。檢察官原核發之106年度執嵋字第2906號之3執行指揮書,係將受刑人上開罰金刑以1,000元折算成勞役50日,有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嗣經受刑人具狀為本件聲明異議,本院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獲函覆稱:「本署已將受刑人趙敏昇於本署105年偵字第4348、7440號毒品等案件之羈押日數50日折抵106年執嵋字第2906號之3指揮書併科罰金5萬元之部分並將上開指揮書予以註銷」,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日雄檢榮嵋106執2906字第1100012720號函在卷可據,可知受刑人就本案執行命令中關於未將羈押之日數用以折抵罰金乙情,業據執行檢察官變更,改將羈押之日數用以折抵罰金,已符合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是受刑人就本案聲明異議,請求准予將羈押之日數用以折抵罰金,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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